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572,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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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率為何?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如: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㈢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陳榮成(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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