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925,2024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債 權 人 楊鎧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孟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孟軒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