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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債 權 人 楊鎧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孟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孟軒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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