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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債 權 人 林茂良即合禾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㈡提出承攬二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民國111年12月23日之具有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簽章之報價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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