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5350,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債 權 人 特亞馬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璽Ⅱ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已付訂金32322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存證信函已付訂金32332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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