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5351,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台灣約書亞泰山幸福教會協會


法定代理人 施華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忠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領取補助67000元之書面釋明資料。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李忠貞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李忠貞(住○○市○○區○○○道○段000號7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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