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5353,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賴宜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約定支付期限為「112年8月17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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