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5353,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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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怡雯
代 理 人 賴宜汛
債 務 人 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雲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給付剩餘工程款項,聲請狀載明約定支付期限為民國112年8月17日,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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