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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債 權 人 林義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附表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㈡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債務人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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