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5357,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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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謝素卿即何信昌之繼承人


何鄭錦英即何信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信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六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信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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