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佩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江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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