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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宇函
債 務 人 張承泰
羅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⑵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⑴⑵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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