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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