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明明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就新臺幣195,162元之債權,均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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