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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孟紘即黃啓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孟紘即黃啓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累計462,440元正未給付,其中428,532元為消費款;
29,277元為利息;
4,6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54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8532元 黃孟紘即黃啓祥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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