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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39號
債 權 人 富強輪胎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公車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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