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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3號
債 權 人 江坤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廷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清償裕融公司欠款1,420,969元之清償證明相關資料影本(因原附清償證明書未載明清償金額)。
㈡提出清償140,000元之清償證明相關資料。
㈢提出行政費用43,299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以債權人名下自用小客車向裕融公司、萬豐汽車當鋪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即前開借款債務實際借款人係債務人之釋明)。
㈤提出資料釋明上開車輛實際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及相關罰單、牌照稅、燃料費須由債務人負擔之依據。
㈥提出債務人林廷衛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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