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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聲請人劉軍鳳即偉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中發票人暨負責人欄「劉君鳳」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軍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法院公告於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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