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請人李政穎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有無英文字母」,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