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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天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具狀釋明謝孟仲與本案有何關聯?是否僅為本案之撰狀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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