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催,315,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謝自信
代 理 人 高志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是否業經交付予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系爭支票最後持票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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