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催,316,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易金龍即皇太翔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如何得知系爭支票被員工竊取,以及是否已知系爭支票現為何人持有)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三紙之正確發票日期(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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