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催,319,2024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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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吳佳璋即吳輝慶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輝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吳輝慶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吳輝慶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請提出吳輝慶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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