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催,323,20240704,1 快速前往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二、特此裁定。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聲請人新建大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谷仁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件支票是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如有支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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