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元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記載吳淑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為正確通知人,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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