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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李鴻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正確姓名為曾「啟」源抑或曾「啓」源?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記載票面金額20,000元是否正確?(台端聲請狀載與受理案件證明單不符)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四、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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