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催,343,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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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陳玥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正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確認本件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記載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405專戶是否正確?

三、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記載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應為銀行)是否記載正確?

四、請確認系爭支票支票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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