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陳純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仕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