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長霖續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記載合作金庫昌平分行負責人為曾千慧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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