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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1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元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元亨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所得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歸仁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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