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執,104467,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芸筑即鄭雅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