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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073號
債 權 人 潘俞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芷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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