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執,111572,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5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陳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環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

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此有卷附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