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家聲,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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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宗緯


相 對 人 林潮銘

林汝秀
林添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潮銘、林汝秀、林添秀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於112年5月23日確定在案。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3,964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卷第14頁) 土地測量費用 30,550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卷第155頁)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3,350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卷第159頁)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4,950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卷第261頁、第263頁) 合 計 102,814 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 102,814元×各1/4=各25,7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兩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判決)
編號 繼承人姓名 訴訟費用比例 1 林宗緯 1/4 2 林潮銘 1/4 3 林汝秀 1/4 4 林添秀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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