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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5月2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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