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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路000號15樓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乙○○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被繼承人之配偶即聲請人如欲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應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載明,併請提出價額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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