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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謝金榮
相 對 人 許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許文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25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文祥於民國102年至105年間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07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詎聲請人屆期竟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2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安區 南勢厝 661 2,585.53 24分之1 2 臺中 大安區 南勢厝 662 1,861.31 12分之1 3 臺中 大安區 南勢厝 663 574.34 12分之1 4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100 1,770.36 288分之1 5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62 275.02 288分之1 6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63 18,769.78 288分之1 7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65 2,545.85 288分之1 8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71 1,706.55 12分之1 9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88 1,715.24 288分之1 10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89 2,278.48 288分之1 11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90 465.44 288分之1 12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95 4,812.05 288分之1 13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96 3,237.07 288分之1 14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97 1,425.01 288分之1 15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299 606.18 12分之1 16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302 833.64 12分之1 17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421 434.78 24分之1 18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427 420.67 24分之1 19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428 757.52 24分之1 20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578 47.05 24分之1 21 臺中 大安區 新南埔 52 5,702.10 72分之1 22 臺中 大安區 新南埔 67 684.01 72分之1 23 臺中 大安區 新南埔 84 1,200.95 72分之1 24 臺中 大安區 新南埔 85 8,618.25 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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