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拍,245,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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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洪明閑


相 對 人 劉學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劉學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下同)113年5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分別於113年1月4日、113年2月15日、113年4月2日、113年4月16日簽發金額分別為8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到期日均為113年5月16日之本票4紙,詎屆期提示尚欠150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本票4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8日具狀陳報: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確實有新臺幣1,500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惟就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狀檢附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記載違約金,年利率高達36.5%,誠屬過高,有酌減之必要等語。

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區 廣隆段 108 179.81 32分之2 2 臺中 太平區 廣隆段 109-2 3,758.20 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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