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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抗 告 人 鄒嘉緯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建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具狀更正抗告人「民事法拍聲明異議狀」之狀別為「抗告狀」,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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