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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曾一美
債 務 人 穗亦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婉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4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4月1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穗亦有限公司、曾婉霏,債 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穗亦有限公司、曾婉霏於①②112年4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①②6,500,000元、到期日①②113年4月25日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
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合計10,706,078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麻園頭 151-167 71.00 全部 2 臺中 西區 麻園頭 151-177 18.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4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二層 一層:45.40 二層:45.40 合計:90.8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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