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潭子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廖晏伶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廖士賢
相 對 人 廖信盛
債 務 人 廖王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7年09月04日。
⑵民國109年0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640,000元。
⑵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 )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 、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 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及損害 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7年09月03日。
⑵民國139年08月20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廖王美慧、廖士賢、廖晏 伶,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
嗣債務人廖晏伶邀同債務人廖王美慧、廖士賢於⑴民國107年9月6日⑵民國109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2,20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27年9月6日⑵民國129年8月26日,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3年2月6日⑵民國112年10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1,685,774元⑵新臺幣968,3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雖債務人廖士賢、廖王美慧已於民國112年9月08日分別將其所有后里區墩南段242地號土地、8建號建物之持分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廖信盛,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墩南 242 334.71 全 部 (廖晏伶3分之1、 廖信盛3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一層:70.06 二層:69.08 突出物:10.03 合計:149.17 陽台:6.09 全 部 (廖士賢) 臺中市○○區○○路0○00號 2 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一層:70.06 二層:69.08 突出物:10.03 合計:149.17 陽台:6.09 全 部 (廖晏伶3分之1、廖信盛3分之2) 臺中市○○區○○路0○00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