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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林正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正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4年4月28日,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正覺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3,280,000元②1,72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9年5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320,4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違約證明文件及存證信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 土地坐 落 | 地 目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 | 北屯區 | 仁德 | 188 | 82.00 | 全部 |
編 號 | 建號 |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範圍 | |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12 |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00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 一層37.09 二層56.76 騎樓19.67 合計113.52 | 全部 | |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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