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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請人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玉蘭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區○○段000○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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