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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范榮富
相 對 人 盧玉蘭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盧玉蘭對聲請人負債500,000元,已屆民國112年3月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福興 996 140.1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60.30 二層:60.30 三層:60.30 突出物:9.54 合計:190.44 陽台:9.0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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