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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張金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武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9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2年9月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行使抵押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及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武藏,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許武藏於113年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8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3年3月6日。
詎屆期債務人置之不理而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8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務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許武藏於113年7月22日具狀陳報:伊向聲請人借款乙事不爭執,惟抗辯其借款金額不符等語。
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勢區 和興段 481 122.02 全部 2 臺中 東勢區 羊崎段 738 103.3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人行道、儲藏室、店舖、停車空間、住宅、梯間、補習班、機械室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1層:36.36 2層:51.00 3層:73.26 4層:73.26 5層:41.28 騎樓:26.93 突出物壹層:17.38 突出物貳層:17.38 突出物叁層:17.38 合計:354.23 陽台:30.5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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