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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靖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靖珊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8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建和 853 1,658.00 10000分之2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4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0層 三層:90.28 夾層:26.31 合計:116.59 陽台:7.17 花台:6.5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835.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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