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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93號
聲請人劉王金枝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11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三、財產清冊切結書:由監護人簽章。
四、相對人劉發柱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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