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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柯淑鈴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柯清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需表明同意擔任辦理被繼承人柯白牡丹遺產分割相關事宜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柯清田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
】,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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