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375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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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53號
聲 請 人 楊智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英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13年4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二張本票均無記載到期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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