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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57號
聲 請 人 許榮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費應繳新臺幣2,000元,須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狀列「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裕琳」為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本件附表發票人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裕琳」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
如欲對「張裕琳」請求,請補正發票人為張裕琳之本票原本。
四、確認附表「支」票號碼、發票日期為「111年4月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五、提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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