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5522,20240710,3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
抗告人
即相 對 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佳錫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